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字第3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字第3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三年度簡字第三一五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右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五號),及移請併辦(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一九八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連續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丙○○曾於民國八十七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甫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假釋期滿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意圖為自已不法所有之概括犯意,自九十三年三月三日起至同年六月十日止,連續於如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時間、地點,以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方式,竊取附表編號一至四所示之財物。而附表編號一犯行,於九十三年三月三日十一時二十分許丙○○於得手後,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貨車離開行竊現場,為乙○○攔下,並報警將其查獲;另如附表編號四犯行,丙○○於九十三年六月十日十七時四十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機車竊得編號四所示之物後,正欲離去現場時,為警當場查獲,丙○○並供出附表編號二至三之犯行,而分別查悉。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下列證據可以證明:㈠被告於警詢、偵訊之供述,及於本院審理之自白。
㈡被害人乙○○、甲○○於警詢、本院審理時之指述。
㈢乙○○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單、甲○○出具之贓物認領保管收據各一份,及照片十張。
三、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之竊盜罪。被告先後四次竊盜犯行,時間緊接,所犯罪名相同,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從一重處斷,並加重其刑。又公訴意旨雖僅就附表編號一之犯行起訴,然附表編號二至四所示之犯行與前揭經起訴並由本院論罪科刑之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依審判不可分原則,亦應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得併予審理,附此敘明。。又被告曾於八十七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月確定,並於九十年七月十日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記錄表在卷可憑,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五年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係屬累犯,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遞加之。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之年,不思以正當方式取得財物,竟貪圖私欲,竊取他人之物,侵害他人之財產安全,惡性非輕,惟念其所竊取之物,價值尚非甚鉅,及於本院審理時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尚可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本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官洪能超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金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附錄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二十條(普通竊盜罪、竊佔罪)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手法│竊得財物│├──┼──────┼──────┼───────┼───────────┤│一│九十三年三月│高雄縣田寮鄉│趁無人注意之際│鋼鐵架參支│││三日十一時許│鹿埔路八之五│,徒手將乙○○│││││號旁空地│置放之鋼鐵架參││││││支搬上車牌號碼││││││二二一0─GP││││││自用小貨車上││││││││││││││├──┼──────┼──────┼───────┼───────────┤│二│九十三年六月│高雄縣田寮鄉│趁無人注意之際│不鏽鋼椅架貳個│││初某日│南安村崗安路│,徒手竊取大崗│││││一一三號大崗│山旅社置放之不│││││山溫泉旅社旁│銹鋼椅架││││││二個││││││││├──┼──────┼──────┼───────┼───────────┤│三│九十三年六月│高雄縣田寮鄉│趁無人注意之際│廢鐵管貳支│││初某日│南安村崗安路│,徒手竊取大崗│││││一一三號大崗│山旅社置放之廢│││││山溫泉旅社旁│鐵管貳支││├──┼──────┼──────┼───────┼───────────┤│四│九十三年六月│高雄縣田寮鄉│趁無人注意之際│冷氣壓縮機壹個、不銹鋼│││十日十六時三│南安村崗安路│,徒手將將大崗│椅座骨架壹個、辦公椅座│││十分許│一一三號大崗│山旅社置放之冷│貳個、廢鐵管貳支││││山溫泉旅社旁│氣壓縮機壹個、││││││不銹鋼椅座骨架││││││壹個、辦公椅座││││││貳個、廢鐵管貳││││││支,搬上車牌號││││││碼PRA─九七││││││五號機車上││└──┴──────┴──────┴───────┴───────────┘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