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5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五三О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重零點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為不起訴處分(九十三年度毒偵字第第五五、六七號),扣案之安非他命貳小包(含袋重零點八公克),屬第二級毒品,爰聲請裁定單獨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有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及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扣案之白色結晶粉末二小包(含袋重零點八公克),經送鑑定結果,確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訛,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於九十三年四月十六日以慈藥字第九三○四一六一七號函所附之檢驗總表一紙在卷足憑,是本件聲請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柯姿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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