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度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3年催字第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號
聲請人甲○○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支票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五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
民事庭~B法官曾宗欽┌─────────────────────────────────────────────┐│股票附表:九十三年度催字第六六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三四二三六─五│壹│壹仟││├─┼───────────────┼──────────────┼───┼────┼───┤│2│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三四二三七─七│壹│壹仟││├─┼───────────────┼──────────────┼───┼────┼───┤│3│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三四二三八─九│壹│壹仟││├─┼───────────────┼──────────────┼───┼────┼───┤│4│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三四二三九─0│壹│壹仟││├─┼───────────────┼──────────────┼───┼────┼───┤│5│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三四二四0─七│壹│壹仟││├─┼───────────────┼──────────────┼───┼────┼───┤│6│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三四二四一─九│壹│壹仟││├─┼───────────────┼──────────────┼───┼────┼───┤│7│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三六五0四─0│壹│壹仟││├─┼───────────────┼──────────────┼───┼────┼───┤│8│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三三六五0五─一│壹│壹仟││├─┼───────────────┼──────────────┼───┼────┼───┤│9│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三五0一五─0│壹│貳佰壹拾│││││││貳││├─┼───────────────┼──────────────┼───┼────┼───┤│0│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八六─ND─二三六七二三─八│壹│叁佰捌拾│││1││││││└─┴───────────────┴──────────────┴───┴────┴───┘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六日~B書記官張之中附記:
一、請於主文第二項所示期間內將本公示催告全文刊登新聞紙一日(附記部分不必刊登),並請先校對無誤後,將該新聞紙全版保存(請勿剪開),未遵期刊登,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有關刊登事宜,悉由聲請人自行選報刊登,本院並未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請勿受騙。
二、刊登新聞紙滿五個月之翌日起算三個月內,另行持本公示催告及保存之新聞紙全版具狀向本院聲請除權判決,如有不明瞭請向本院服務處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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