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12號聲 請 人 陳旭琨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基茂 、 陳鳳春 間聲請公示送達事件, 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下 同)2,000元,扣除聲請人前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 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