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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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雄司補字第108號
聲 請 人 崧揚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大信
相 對 人 陳錦秀
相 對 人 黃健恩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投資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調
解未據繳納調解聲請費,查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應連帶給付
新台幣(下同)8,553,38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
規定,本件應徵之調解聲請費為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7日內向本庭繳納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調解之聲
請,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