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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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監宣字第563號聲請人 卓雅慧 相對人 卓卿輝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聲請人代理相對人即受監護宣告之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處分其所繼承被繼承人 卓國爐 如附表所示之遺產,依如附表所示分割方法為遺產分割。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長女,相對人前經本院以111年度監宣字第947號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選定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監護人,暨指定卓 黃玉霞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茲因相對人之父親卓國爐於民國111年3月13日死亡,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而全體繼承人均一致同意依附表所示分割方案分配被繼承人之遺產,聲請人為維護相對人權益,協助相對人繼承遺產應繼分,爰依民法第1113條準用第1101條第1、2項規定,聲請許可辦理遺產繼承分割事宜等語。
二、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民法第824條第1項定有明文,分割共有物,性質上為處分行為。又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民法第1101條第1項、第2項第1款定有明文。前揭關於未成年人監護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卓國爐遺產稅免稅證明書、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等為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1年監宣字第947號監護宣告事件卷宗、112年度監宣字第356號報告或陳報事件卷宗核閱屬實,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被繼承人卓國爐遺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存款等遺產,繼承人包含相對人共有7人,相對人之應繼分為1/7,若依照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所載如附表所示之分割方式,相對人可分配取得符合其應繼分之遺產,該遺產分割協議契約書內容尚合乎相對人之利益,且遺產如分割為分別共有,確實較便利於管理,故聲請人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第1款規定,聲請許可處分如附表所示之遺產,應予准許。
四、監護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監護職務;監護人於執行監護職務時,因故意或過失,致生損害於受監護人者,應負賠償之責;法院於必要時,得命監護人提出監護事務之報告、財產清冊或結算書,檢查監護事務或受監護人之財產狀況,分別為民法第1100條、第1109條第1項、第1103條第2項規定所明定。前開規定,依同法第1113條,於成年人之監護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協助相對人管理繼承之不動產、金錢,自應依前揭規定,妥適管理並使用於受監護人之照護所需,併予敘明。
五、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曉芳附表:
編號財產種類坐落地號/建號/帳戶權利範圍或金額分割後相對人取得之權利範圍1土地桃園市○○區○○段000號1/3均由相對人分配取得應有部分1/212土地桃園市○○區○○段000號1/33土地桃園市○○區○○段000號1/34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號1/35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號1/36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號1/37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號1/38土地桃園市○○區○○段0000號1/39房屋桃園市○○區○○路0段0000號1/1均由相對人分配取得應有部分1/710房屋桃園市○○區○○路0段000000號1/111存款中華郵政公司0000000000000029,767元均由相對人分配取得1/7之金額12存款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南上分部00000000000000500,000元13存款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南上分部00000000000000300,000元14存款桃園市蘆竹區農會00000000000000966元15存款桃園市龜山區農會南上分部000000000000008,625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書記官甘治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