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簡字第191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2年度桃簡字第19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利瑋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285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利瑋犯詐欺得利罪,處罰金新臺幣肆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陸佰伍拾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爰以行為人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給付計程車車資而詐得載運服務之利益,造成告訴人受有財產損失,亦危害於交易安全,應予非難;併其犯後否認犯罪飾詞圖卸之態度,及其為本案犯行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金刑,並依刑法第42條第3項前段規定,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末被告為本案犯行之犯罪所得為計程車資新臺幣650元,並未扣案,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之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須附繕本),向本院合議庭提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呂象吾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江德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
書記官吳怡靜中華民國112年8月31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339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28511號被告陳利瑋男39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南投縣○○鎮○○路0號居桃園市○○區○○街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利瑋明知其無資力亦無意願支付車資,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基於詐欺得利之犯意,於民國112年3月7日晚間10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前,招車搭乘 江志科 駕駛之車號000-000號營業小客車,並指示江志科搭載其前往桃園市○○區○○街0段00號,使江志科陷於錯誤,誤以為陳利瑋抵達目的地後將給付車資,遂依指示搭載陳利瑋前往上址,嗣江志科駛抵目的地後,陳利瑋即向江志科佯稱:「我下車拿東西」云云,隨即開啟車門快步離去,江志科在場等待多時,均未見陳利瑋返回現場,始知受騙,陳利瑋並以此方式詐得新臺幣(下同)650元之車資利益。嗣經江志科報警處理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江志科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被告陳利瑋於偵查中經傳喚未到庭,惟其於警詢中矢口否認上揭犯罪事實,辯稱:伊當時是要下車借錢,但是借不到錢,所以就沒有給付車資云云。然查,上揭犯罪事實之全部過程,有告訴人江志科提供行車紀錄器影片在卷可稽,復有證人即告訴人於警詢中之證述、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行車紀錄器畫面翻拍照片在卷可資佐證,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第2項之詐欺得利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8月10日
檢察官呂象吾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姚柏璋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參考法條:刑法第320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