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7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7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玟君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16403號),本院認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訴字第547號),改依簡易程序,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林玟君犯圖利公然猥褻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一、犯罪事實: 曾敬浤 係位於臺中市○區○○路○○○號9樓「金殿KTV」(即豪藝視聽歌唱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林玟君則受僱於「雅虎傳播公司」,擔任傳播小姐。緣男客 蔡易達 、 鄭郁昌 、 廖志彬 及 廖志豪 等人於民國99年6月21日晚間10時30分許,前往上開「金殿KTV」V10室飲酒消費;曾敬浤竟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猥褻之行為,而基於媒介、容留以營利之犯意,透過「雅虎傳播公司」招來林玟君到場陪同男客蔡易達等人飲酒作樂;林玟君亦意圖營利、供人觀覽,而基於公然猥褻之犯意,明知不特定人皆可自由進出該未上鎖之包廂,仍在上開包廂內,與男客鄭郁昌、廖志彬等人以玩「十八豆」(即骰子)遊戲決定輸贏之方式,約定林玟君擲輸即脫衣,林玟君因此遊戲而脫光上衣,並裸露乳房供男客鄭郁昌等人觀覽,而為猥褻行為。曾敬浤並以每1名傳播小姐每節50分鐘,向男客收取坐檯費新臺幣(下同)1,200元,而由林玟君及其所屬傳播公司每節分得700元,餘則歸曾敬浤所經營之「金殿KTV」所有之比例拆帳,以資營利(曾敬浤所涉圖利容留猥褻部分,本院另行依認罪協商程序審結)。嗣於同日晚間11時20分許,為警在上開V10室包廂內當場查獲,始悉上情。
二、證據名稱:㈠被告林玟君於警詢之供述及偵訊中之自白。
㈡被告曾敬浤於警偵訊及本院訊問時之供述,證人蔡易達、鄭郁昌、廖志彬、廖志豪於警詢及偵訊中之證述。
㈢現場圖、照片、蒐證光碟、譯文等。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第234條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
刑事第十七庭法官洪挺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雅玲中華民國100年4月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4條(公然猥褻罪)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千元以下罰金。
意圖營利犯前項之罪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