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986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務人 李東憲陳姿妘 之.法定代理人 李國文
一、債務人李東憲在繼承被繼承人陳姿妘之遺產範圍內,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債權人給付㈠新台幣(下同)貳萬陸仟零貳拾貳元,及其中貳萬伍仟陸佰伍拾元自民國10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陸拾伍萬叁仟叁佰零捌元,及其中陸拾叁萬捌仟肆佰 陸拾肆元 自民國100年6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陳姿妘與債權人訂有信用卡使用契約及個人信用貸款契約,詎陳姿妘於持卡簽帳消費及貸款後,未依約清償;而陳姿妘業於100年6月1日死亡,李東憲係其繼承人,且未聲請拋棄繼承,自應就陳姿妘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款項,於繼承遺產範圍內付清償之責等語。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第一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2月6日
書記官李俊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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