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撤緩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撤緩字第1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撤緩字第177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漢威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公共危險等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00年度執聲字第178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林漢威前因犯公共危險等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民國98年12月31日以98年度審交簡字第14
5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緩刑2年,緩刑期內按期於每月10日賠償被害人 林素華 新臺幣(下同)5,000元,該判決於99年1月25日確定,詎受刑人竟未依判決記載附記事項,按月履行,最後一次支付日期為100年3月2日,屢經被害人催討未果,復經通知受刑人到案表示無力賠償,顯無賠償之誠意,實已動搖原判決認定受刑人知所警惕而予緩刑宣告之基礎,無從認定緩刑之宣告得收預期效果,合於刑法第75條之
1第1項第4款所定撤銷緩刑宣告之原因,依刑事訴訟法第
476條規定聲請撤銷前開緩刑宣告云云。
二、按緩刑制度設計之本旨,除可避免執行短期自由刑之流弊外,主要目的係在獎勵惡性較輕者使其遷善,而經宣告緩刑後,若有具體事證足認受宣告者並不因此有改過遷善之意,即不宜予緩刑寬典,乃另有撤銷緩刑宣告制度。又受緩刑之宣告而違反刑法第74條第2項第1款至第8款所定負擔情節重大者,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得撤銷其宣告,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固有明定,惟考立法意旨係以:修正條文第74條第2項增列法院於緩刑期內,得命犯罪行為人於緩刑期內應遵守之事項(例如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接受精神、心理輔導、提供義務勞務或其他預防再犯之事項),明定違反該條所定事項情節重大者,得撤銷其緩刑宣告,以期周延,且本條採用職權撤銷主義,賦予法院撤銷與否之權限,實質要件即以「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供作審認標準。至於所謂「情節重大」,係指受刑人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而言。準此,上揭「得」撤銷緩刑之情形,法官應依職權本於合目的性之裁量,妥適審酌被告於緩刑期間內違反應遵守事項之情節是否重大,是否已難收其預期效果,而確有執行刑罰之必要,此刑法第75條第1項所定2款要件,有一具備,即毋庸再審酌其他情狀,應逕撤銷緩刑之情形不同。
三、訊據受刑人 固坦 認未按期支付賠償予被害人,惟堅詞否認有故意不履行支付損害賠償之行為,辯稱:我真的不是沒有誠意要還錢,是因為100年7月失業,有3個小孩要養,所以一時沒辦法還錢,我最近才又開始工作,希望能夠再與被害人談,先請家人借款還錢等語,並提出戶口名簿影本、在職證明為據(見本院卷第29頁反面、第31頁反面、第33頁至第34頁),經查:
(一)據證人即被害人林素華到庭陳稱:受刑人自99年3月12日起至100年7月13日止共付了15次計7萬5,000元之款項,每個月還我的錢我都拿去還貸款,受刑人的父親有跟伊談可以一次還10萬元,其餘部分伊就不追究,若受刑人有還伊10萬元,伊也不希望受刑人被撤銷緩刑等語(見執聲卷第2至第3頁、29頁反面),而受刑人經林素華當庭同意受刑人以一次給付10萬元後,受刑人於是日即在其父支助下,給付10萬元予林素華,林素華當庭表明同意不撤銷受刑人緩刑乙節,有訊問筆錄、和解書在卷可稽(見本院29頁反面、第31頁正、反面、第35至第36頁),是由受刑人上開陸續賠償之情以觀,堪認受刑人並非毫無履行之誠意。
(二)且經本院查詢受刑人之所得、戶籍、健保等資料暨受刑人庭呈上開戶口名簿影本、在職證明書結果,受刑人無財產資料(本院卷第15頁至第21頁),其於100年10月3日始有工作(本院卷第34頁);而受刑人之戶籍內確有未成年家屬數人,亦有上紙戶口名簿影本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頁)。可見受刑人所述其經濟窘困,且需撫養多名未成年家屬等情,應非虛構之詞,即難遽認受刑人有何立法理由所指「顯有履行負擔之可能,而隱匿或處分其財產、故意不履行、無正當事由拒絕履行或顯有逃匿之虞等情事」之情形。
(三)是就本案情節以論,受刑人實係礙於一時經濟壓力沈重致欠缺給付能力,其主觀上亦查無「逃匿而拒不履行」之惡劣心態。此外,聲請人除首開事由外,亦未能具體釋明「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要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之實質要件。綜上所述,本件顯然未具備刑法第75條之1第
1項第4款之要件,從而,本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俊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懿昀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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