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度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九號
原告丙皇營造有限公司設雲林縣斗六市○○路四一之二號一樓訴訟代理人 丁丙皇 原告丙○○
高頓建材有限公司被告乙○○
丁○○甲○○右列被告因詐欺案件(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法官法官本件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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