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告臺灣必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利文 訴訟代理人 宿文堂 律師
洪榮宗 律師被告富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平沼 被告丙○○
戊○○乙○○丁○○劉礱甲○○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三七號、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六五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康樹正
法官劉為丕法官葉明松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善永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