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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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530號

原告 尤秋木

尤秋宏

尤宗偉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明益 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 蔡明宏 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於113年12月16日當庭具狀追加被告 朱聰富 即富元企業行,惟並未提出追加被告朱聰富之年籍資料、國民身分證字號等足資特定追加被告身分之資料,應補正追加被告朱聰富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到院。

二、另請原告就追加被告部分重新撰寫追加起訴狀,並提出繕本2份。

三、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薛侑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6日

書記官李佩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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