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87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麻藥管理條例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八七五號
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修正前麻藥管理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七年度偵字第四四五三號、第五六五六號、第五八○九號、第六○九一),甲○判決如左: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業於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八日下午八時三十七分死亡,此有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相驗屍體證明書在卷可稽。依照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另移送併辦部分(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一三五九○號、第一四五三三號、第一四五三七號、第二○二五○號、第二○五一八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二○二七號、第二四六三六號、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七年度偵字第九七八四號、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二二一號),因起訴部分諭知公訴不受理,無從併辦,應予退回。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五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曾正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甲○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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