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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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七號
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賴玉山
姜宜君 律師原告辛○○○
庚○○丁○○乙○○己○○戊○○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黃蕙芳法官陳信伍
法官何秀燕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邱靜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