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誹謗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四二號
原告甲○○○股份有限公司兼右代表人丙○○共同 張廼良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亞寧 律師被告乙○○右列被告因誹謗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黃建榮
法官莊珮君法官盧怡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龔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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