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妨害自由罪,前經台灣高等法院於民國八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以八十六年度上訴字第四五六0號判處有期徒刑三月,緩刑三年確定。詎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十日以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二五八七號刑事裁定,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確定。茲該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前揭案件,依違反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及裁定影本,認與保安處分執行法第七十四條之二第一款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何怡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莊國南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