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21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二一八○號
原告高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丁○○
乙○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壹佰柒拾肆萬貳仟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柒仟捌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丁○○邀同被告乙○為連帶保證人,陸續向伊借款三筆共新台幣(下同)三百五十萬元,其借款金額、期限、約定利率均如附表所示,並均約定本金屆期一次清償,利息則按月計付,如逾期償付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且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丁○○就上開各筆借款僅繳納至如附表所示之日期,即未再繳款,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經伊聲請拍賣抵押物,將執行所得抵充上開借款計算至九十三年四月九日之利息、部分違約金及部分本金後,尚積欠如主文所示之本金及違約金共一百七十四萬二千四百六十九元,及其中本金部分一百六十七萬七千八百十二元,自九十三年四月十日即分配表所載利息訖日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九十三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又乙○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亦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求為判令如主文所示等語。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借據三紙、本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0三五九號強制執行金額計算書分配表、現借各筆餘額查詢表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執字第一0三五九號卷宗核閱無訛,又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已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未提出任何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視同自認,則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息;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四百七十八條前段、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百五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數人負同一債務,明示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為連帶債務,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第一項已有明文,而所謂連帶保證債務,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負同一債務,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最高法院四十五年度第一四二六號判例參照)。又連帶債務人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且連帶債務未全部履行前,全體債務人仍負連帶責任,民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亦有明文。查被告丁○○因未依約清償利息,依其與原告間之約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經原告拍賣抵押物部分獲償後,尚欠前開借款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未予清償,而被告乙○為系爭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前開規定,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所示欠款、利息及違約金,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八十五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甯馨~B法官蘇姿月~B法官林韋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黃俊凱~F0~T48附表:
┌──┬────┬──────────┬─────────┬───┐│編號│借款金額│借款期限│繳息止日│利率│││(新台幣│││(年息│││)│││)│├──┼────┼──────────┼─────────┼───┤│一│一百萬元│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九十一年十月三十日│8.25%││││至九十二年七月三十一││││││日│││├──┼────┼──────────┼─────────┼───┤│二│一百四十│九十一年七月四日至九│九十一年十一月三日│8.25%│││萬元│十二年七月四日│││││││││├──┼────┼──────────┼─────────┼───┤│三│一百十│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一日│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8.25%│││萬元│至九十二年五月二十一│日│││││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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