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重訴字第27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重訴字第二七八號
原告森鉅科技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卓平仲 律師被告新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佰伍拾壹萬叁仟零貳拾伍元,其中新台幣陸佰肆拾玖萬柒仟柒佰捌拾捌元部分,自如附表所示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貳佰參拾柒元部分,自九十三年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於原告以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自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止,陸續向伊購買總價新臺幣(下同)六百五十一萬三千零二十五元之「鋁、塑複合板」、「鋁捲」等建築材料,伊並均已依約交貨完畢,詎被告簽發用以支付其中六百四十九萬七千七百八十八元貨款之如附表所示五紙支票,屆期提示均遭退票,迭經追索亦均無效,為此就六百四十九萬七千七百八十八元部分,先位依票據法律關係,備位依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就所餘一萬五千二百三十七元部分,依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第三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被告於上開期間陸續向伊購買總價六百五十一萬三千零二十五元之建築材料,且簽發如附表所示支票用以支付其中六百四十九萬七千七百八十八元貨款,惟屆期提示均遭退票,其餘貨款亦未清償等事實,業據其提出出貨單、統一發票各一百十六紙、如附表所示之五紙支票影本、臺灣票據交換所高雄市分所退票理由單五紙為證;而被告就原告主張之事實,經受合法之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為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條第三項、第一項規定,已視同自認,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四、按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又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日起之利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六釐計算,票據法第一百二十六條、第一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再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民法第三百六十七條、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二項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持有被告簽發如附表所示之五紙支票面額共計六百四十九萬七千七百八十八元經屆期提示均遭退票,及被告未給付其餘一萬五千二百三十七元之貨款等節,均已述之如前,從而,本件原告分別依票據法律關係、買賣價金給付請求權請求判令被告應給付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金額及其遲延利息,依法即無不合,自應予以准許。
五、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以代釋明聲請宣告假執行,經核與法律規定相符,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而准許之。
六、原告先位主張票據法律關係既經本院認係有理由,自毋庸再就其備位主張買賣法律關係予以審究,併此敘明。
七、據上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八條、第三百九十條第二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李昭彥~B法官劉定安~B法官黃呈熹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胡淑芳~F0~T32附表
┌───┬─────┬───────┬──────┬─────┬───────────┬──────┐│編號│到期日│面額│支票號碼│提示日│付款人│退票理由││││(新台幣)│││││├───┼─────┼───────┼──────┼─────┼───────────┼──────┤│1│93.4.6│486,074元│FAZ0000000│93.4.6│中國農民銀行東高雄分行│存款不足│││││││││├───┼─────┼───────┼──────┼─────┼───────────┼──────┤│2│93.4.6│4,414元│FAZ0000000│93.4.6│中國農民銀行東高雄分行│存款不足│││││││││├───┼─────┼───────┼──────┼─────┼───────────┼──────┤│3│93.4.16│2,500,000元│CK0000000│93.4.16│彰化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4│93.4.21│643,326元│CK0000000│93.4.21│彰化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不足及終││││││││止契約結清戶│├───┼─────┼───────┼──────┼─────┼───────────┼──────┤│5│93.4.26│2,863,974元│CK0000000│93.4.26│彰化商業銀行博愛分行│存款不足及拒││││││││絕往來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