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57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575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促字第57513號債權人慈龍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理成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債務人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並查報其主營業所所在地地址。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民事庭法官吳爭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4日
書記官古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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