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2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270號聲請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法定代理人甲○○
地下1代理人乙○○相對人丙○○
4樓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相對人於民國(下同)93年12月23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之票據、借款、墊款、保證、信用卡消費款、抵押權人所墊付之保險費等債務以及其他一切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1,7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權利存續期間自93年12月23日起至143年12月22日止,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計算,並經地政機關於93年12月23日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3年12月22日向聲請人借款⑴1,010,000元、⑵410,000元,約定借款期間自⑴93年12月24日起至103年8月24日止、⑵93年12月
24日起至113年12月24日止,按⑴116期、⑵240期依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⑴依聲請人銀行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議定之利率計付、⑵依聲請人銀行指數型房貸利率機動加百分之1.07計算,且均約定如有任何一筆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即喪失期限之利益,借款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逾期之日起,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付違約金。詎相對人就前開借款自⑴96年2月24日、⑵96年3月24日起即未按期履行,參諸前開約定,即應全數清償積欠聲請人之本息,計尚欠借款本金⑴827,360元、⑵378,97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聲請拍賣附表所示之抵押物,以資受償等情,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不動產擔保借款合約及特別約定事項、不動產使用狀況同意書、扣款委託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利證明書、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上均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所提上開各項資料,與其聲請所陳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七十四條之規定,以96年5月21日新院 雲民捷 96拍270字第10587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函到5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而該函並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惟迄均未有任何意見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6月20日
書記官曾柏方~F0~T40┌─────────────────────────────────────────────────────────────┐│附表(土地):96年度拍字第270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1│新竹縣│湖口鄉│建興│鳳凰│29│建││4│96.00│16分之1││└─┴───┴────┴────┴────┴────────┴─┴──┴──┴───────┴─────┴─────────┘┌─────────────────────────────────────────────────────────────┐│附表(建物)︰96年度拍字第270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編│建│││├─┬─┬─┬─┬─┬─┬─┬─┬─┬─┬─┬─┼────┬─┬─┤權利│││││││主要建築│四│││││││││││合│主要建│面│面││││││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備考││││││材料及│││││││││││││築材料││││││號│號││││││││││││││││││單│範圍│││││││房屋層數│層│││││││││││計│及用途│積│位│││├─┼─┼──────┼────┼────┼─┼─┼─┼─┼─┼─┼─┼─┼─┼─┼─┼─┼────┼─┼─┼───┼───┤││8│新竹縣湖口鄉│新竹縣湖│住家用、│6│││││││││││6│陽台│1│平│全部│共用部││1│4│仁興路24號4│口鄉建興│鋼筋混凝│8│││││││││││8││4│方││分:建│││0│樓│段鳳凰小│土造、4│.│││││││││││.││.│公││興段鳳│││││段29地號│層│4│││││││││││4││0│尺││凰小段│││││││6│││││││││││6││2│││841建│││││││││││││││││││││││號,權│││││││││││││││││││││││利範圍│││││││││││││││││││││││: 公同 │││││││││││││││││││││││共有1│││││││││││││││││││││││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