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279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279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毒偵字第4822號),嗣因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拾月,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小包(驗前淨重零點壹參壹公克,驗後淨重零點壹壹零公克,含殘留海洛因難以剝離之包裝袋壹個)、殘留海洛因成分之香菸貳支均沒收銷燬之;塑膠鏟子壹支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規定,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合先敘明。
二、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倒數第2行補充更正為:「並扣得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小包(驗前淨重0.131公克,驗後淨重0.110公克、香菸2支、塑膠鏟子1支,且經其同意採集尿液送驗始知上情」;證據部分應補充:「被告甲○○於本院審理中之自白」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如附件)。
三、按海洛因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款所稱之第一級毒品,是被告施用海洛因之行為,係犯該條例第10條第
1項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被告持有第一級毒品,嗣進而施用之,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又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示犯罪科刑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可按,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
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論以累犯,並加重其刑。
四、爰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且有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犯罪前科紀錄,並經判刑確定入監執行,業如上述,本應徹底戒除毒癮,不料其竟仍繼續施用毒品,顯見其並無戒除毒害之決心,本不宜寬貸,惟念其施用毒品乃自戕一己之身體健康,並具有病患性人格之特質,行為本身對社會所造成之危害並非直接、鉅大,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以及本件查獲施用毒品犯行僅有1次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又本件被告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減其宣告刑2分之1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末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扣案之白色粉末1小包,經送往高雄市立凱旋醫鑑定結果,確含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成份(驗前淨重0.131公克,驗後淨重0.110公克),足認應為海洛因毒品無訛,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至該海洛因外部包裝因包覆毒品,其上顯留有該毒品之殘渣,衡情自難與之剝離,當應整體視之為毒品,連同該包裝併予宣告沒收銷燬之;而鑑驗所耗損之毒品,既已費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扣案之香菸2支,經送往高雄醫學大學附設中和紀念醫院檢驗,確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陽性反應,有卷附該醫院96年9月18日報告編號0000-000、0000-000號檢驗報告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55、56頁),顯見該等物品已與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無法析離,自應視同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併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至扣案之塑膠鏟子1支,為被告所有,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明在卷(見本院卷第63頁),惟無證據證明係專供施用毒品使用,故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專供施用毒品之器具,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84條之1、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第9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0月5日
書記官秦富潔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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