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6年度北簡字第49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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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4942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被   告  林中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6
月28日所為之民事簡易判決,應予更正如下:
主文
原民事簡易判決事實及理由欄實體部分第一段第三小段末行關於
年息「15%」之記載,應更正為「20%」。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簡易判決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茲由本院
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郭力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須按
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2日
書記官陳福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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