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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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號
原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丁○○被告甲○○
乙○○○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四月十五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莊玉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魏芝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