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聲字第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三○九號
原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台南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參拾柒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年度重訴字第八二六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右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確定為如附表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蔡美美~B法官王慧娟~B法官李銘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歐祝吟~F0~T40
附表┌─────────────┬─────────────┬──────────┐│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參拾柒萬參仟捌佰元││├─────────────┼─────────────┼──────────┤│原審送達郵費│參佰參拾壹元│已扣除退郵玖元│││││├─────────────┼─────────────┼──────────┤│本件程序郵票費用│壹佰零貳元││├─────────────┼─────────────┼──────────┤│共計│參拾柒萬肆仟貳佰參拾參元││└─────────────┴─────────────┴──────────┘右當事人間請求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甲○○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元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事件,經本院年度字第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年度上字第號及最高法院年度台上字第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案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除聲請人計算書所列費用新台幣元,非屬訴訟費用,應予剔除外,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庭~B法官李銘洲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日期<華民國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歐貞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