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交附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交附字第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交附字第二О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五四八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正庭
法官蔡直青法官陳志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彭建山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一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