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拍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拍字第9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拍字第九八三號
聲請人保證責任臺南市第六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右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八百七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 吳定昆 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案外人 吳朝智 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設定新台幣︵下同︶①柒拾伍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②壹佰零伍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①民國七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止②民國八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0五年三月二十六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案外人吳朝智邀同案外人吳定昆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八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①捌拾壹萬元②陸拾玖萬元,借款期限至民國①一0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②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按期攤還本息,詎案外人吳朝智繳息均至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七日止不再付息,尚欠本金合計新台幣壹佰肆拾柒萬玖仟陸佰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嗣案外人吳定昆已於民國九十年七月三十一日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予相對人甲○○。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建物登記簿謄本一件、借據影本二件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阮世賢
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B法院書記官陳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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