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618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6189號
原   告  張棣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伍佰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伍萬零伍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王幸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 記 官 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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