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六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沈龍虎
沈文課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榮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程信維間 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3,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1,500元,其中上訴人沈文課應繳1,080元,上訴人沈龍虎
應繳420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
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斗六簡易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林家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