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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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8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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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何承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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