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8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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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804號
聲 請 人 阿羅哈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25,5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黃惠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何承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