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容忍通行權事件,因屬民事訴訟法第403條第
1項第1款規定之強制條解事件,以聲請人之起訴視為調解之聲請
,惟聲請人聲請調解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調解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157,862元,應徵調解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
法 官 李立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巷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