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7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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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799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現代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
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回復原狀所需之費用),並按此價額繳
納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美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