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107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1070號
抗 告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即原告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借
款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本院第一審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台北簡易庭
               法 官 匡 偉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路
○○○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蔡芬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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