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801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45,000元,應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
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玉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彭帥雄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