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4年度馬小調字第3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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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4年度馬小調字第38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暉煌環保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馬小調字第38號給付薪資事件於中華民國94
年12月21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馬公簡易庭民事調解室調解爭議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吳清林
  通  譯 呂黎艷
到場調解關係人:
  聲請人   甲○○      到
  相對人   暉煌環保工程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到
  調解委員   林清河       到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聲請人於民國93年任職相對人公司期間所得請領之一切薪資
  ,與該段期間聲請人因本院93年度易字第39號刑事案件應返
  還相對人之款項,相互抵銷,日後互不請求。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調解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下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1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吳清林
           法  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清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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