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4年度雄補字第802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雄補字第802號
原   告 鑫德水泥製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義營造企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5,733,713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57,82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56,82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吳志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林宜正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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