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聯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北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西達國際有限公
司、怡和興資訊有限公司、乙○○及捷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
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
幣(下同)貳佰伍拾肆萬壹仟玖佰玖拾捌元,應徵裁判費參萬玖
仟參佰陸拾柒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
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許紋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春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