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013號聲請人 陳傳生
吳增輝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建廷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鄭淑月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139號、102年度台上字第173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李寶堂法官鍾任賜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7月31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