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簡字第55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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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簡字第555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昱魁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8年度毒偵字第291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昱魁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洪昱魁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被告施用第二級毒品前持有毒品之行為
,應為其後之施用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查:被告前因偽
造文書罪,經本院於民國107年3月23日以107年度豐簡字第1
4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5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
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被
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五年以內故意再犯有期徒刑
以上之罪,固與刑法累犯之規定相符,惟依司法院釋字第77
5號解釋文之意旨,本院認為被告所犯前開偽造文書案件與
本案施用毒品犯行,二者罪質不同,亦無相關事證足供認定
被告有何特別惡性或對於毒品犯罪之刑罰反應力薄弱之情,
尚無加重其最低法定本刑之必要。
三、本院審酌被告前已因施用毒品經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仍無
法戒絕毒癮,復為本案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
,全然無視於毒品對於自身健康之戕害及國家對於杜絕毒品
犯罪之禁令,所為殊不足取;惟衡及施用毒品係自戕行為,
並未因此危害他人,所生損害不大,犯罪手段尚屬平和,暨
其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
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慎股
108年度毒偵字第2914號
被告洪昱魁男23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000巷00弄0

(另案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
所)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
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昱魁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依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裁定,送
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而於民國107年5
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經本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4
436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另因偽造文書案件,經同法院以1
07年度豐簡字第1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於107年5
月30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之犯意,於108年4月23日9時48分為警採尿時起回溯96
小時內某時,在某不詳處所,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放置於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
品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08年4月23日9時48分許,至本署
觀護人室採集尿液送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
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洪昱魁於本署偵查中坦承不諱,且
被告於108年4月23日9時48分許,經本署觀護人採集尿液送
驗後,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亦有本署
施用毒品犯尿液檢體監管紀錄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
實相符,其犯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前案科刑及執行
情形,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前案有期徒刑
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
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
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檢察官郭景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書記官徐佳蓉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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