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8年度羅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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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羅補字第13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本件原告與被告 葉美華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00,585元,應徵裁判費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元外,尚應補繳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
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被告葉美華之最新戶籍謄本(記
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呂典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