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08年度豐交簡字第83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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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豐交簡字第837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道韞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8
年度速偵字第526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謝道韞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
毫克以上,處有期徒刑貳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有期徒刑
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謝道韞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
危險罪。
三、本院審酌被告飲酒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逾每公升0.25
毫克以上,竟不顧公眾往來權益,率爾騎乘機車上路,所為
危及道路交通安全甚鉅,顯然缺乏尊重其他用路人生命、身
體安全之觀念;考量其經查獲時吐氣所含酒精濃度已達每公
升0.56毫克,暨其為大學肄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為
貧寒之生活狀況,及於犯罪後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等一切情
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予諭知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之
折算標準。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
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書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提
出上訴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並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
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巫淑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江婉君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
分之0.05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附件:
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8年度速偵字第5267號
被告謝道韞男1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臺中市○○區○○路0段0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謝道韞自民國108年9月19日0時許起至同日2時30分許止,在
臺中市南屯區18TC夜店內,飲用調酒及啤酒後,竟不顧公眾
行車之安全,仍於同日4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
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日4時18分許,行經臺中市○
○區○○路與市○路○○路口時,因從路邊左邊駛入道路時
,未使用方向燈,為警攔檢,發現其全身酒味,並於同日4
時24分許,對其實施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酒精濃度達
每公升0.56毫克,始查獲上情。
二、案經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謝道韞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坦承不
諱,並有員警職務報告、臺中市○○○○○道路攔查當事人
酒精測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取締酒後駕車
案件檢核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酒駕源頭管制分析
表、犯罪現場圖、證號查詢機車駕駛人資料、車輛詳細料報
表及臺中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影
本等在卷可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堪以認
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公共危險罪
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8年9月26日
檢察官黃鈺雯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9月30日
書記官洪志銘
所犯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2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
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
能安全駕駛。
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
,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
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
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
以下有期徒刑。
當事人注意事項:
(一)本件係依據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
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
刑。
(二)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告訴乃論案件,得儘速試行和解
,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請告訴人寄送撤回告
訴狀至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
(三)被告、告訴人、被害人對本案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
見之必要時,請即以書狀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陳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