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07年度宜簡字第31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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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3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宸莉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青裕 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
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9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398,4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劉致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謝佩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