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壢簡字第二一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二二二一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被告所竊護照、台灣居民往來大陸通行證、香港入境許可證及雷達測速器偵測器
、遙控器分別為 吳隆貴 及 吳靜芝 所有,故被告之一竊盜行為同時侵害前揭二被害
人之持有權,即同時觸犯數罪名,是屬想像競合,應從一重處斷,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五十五條、修正後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
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七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壢簡易庭
法官朱敏賢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
書記官林韡婷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二十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