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台簡聲字第17號

聲請人 張芝菡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柯易宏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聲請訴訟救助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本院裁定(111年度台簡聲字第2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對於終審法院之裁定不服者,除合於法定再審事由得聲請再審外,不容以其他方法聲明不服。本件聲請人不服本院確定裁定雖未以聲請再審之程序為之,但仍應視其為聲請再審,而依該程序調查裁判,合先說明。

次按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第501條第1項第4款規定表明再審理由,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定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如未表明再審理由,法院無庸命其補正。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111年度台簡聲字第2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未敘明該裁定有何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僅說明其對於前訴訟程序確定裁判不服之理由。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難認為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26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魏大喨

法官李寶堂

法官林玉珮

法官胡宏文

法官高榮宏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李佳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2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