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179號
上 訴 人 高佳佳
法定代理人 江照雲
法定代理人 李秀蘭
法定代理人 郭進國
訴訟代理人 蘇南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9
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100
年10月5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
100年11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洪韻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