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簡字第2349號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訴訟代理人 李祥銘
訴訟代理人 吳瑞豐
兼法定代理 陳良 在
被 告 陳良在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六日
辯論終結,定一百年十二月十六日下午三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
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於民國一○一年一月六日上午十時三
十五分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7日
書記官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