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64號
法定代理人 陳炳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彥騰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0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說明本件兩造之交易過程、
工程契約內容、有無完工、給付金額計算依據,併提出工程
契約、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