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0年度南簡字第126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南簡字第1264號
法定代理人  陳炳森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邱彥騰 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500元,應繳
  裁判費1,6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
  繳1,16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並說明本件兩造之交易過程、
  工程契約內容、有無完工、給付金額計算依據,併提出工程
  契約、現場照片等相關證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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