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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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39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承翰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等案件,前於民國103年6月19日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裁定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吳雅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