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1號上訴人 林建宬 以上上訴人與 梁馨云 因103年訴字第171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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