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原訴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森林法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原訴字第23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錦堂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森林法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5年4月27日104年度原訴字第2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錦堂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王錦堂因不服本院104年度原訴字第23號判決,於上訴期間內之民國105年5月5日具狀提起上訴,惟刑事聲明上訴狀僅泛稱不服判決,理由容後補呈等語,未具體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本院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命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林卉聆法官魏正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巫穎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